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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万通辽市三部门联合发布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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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

关于深入开展“缉枪治爆”

专项行动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的

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p>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于年8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协助非法流转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并及时将线索主动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捡拾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或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照《通辽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后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弩、管制刀具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九、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储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现私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勘探用爆炸物品、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2月22日

通辽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p>

(一)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三)收缴*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四)收缴炸药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元至0元。

(六)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七)收缴剧*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元至元。

(八)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根据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

第四条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分配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五条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六条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p>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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